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
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給予黨紀處分,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,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。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,在公共資金收支、稅務管理、國有資產管理、政府采購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,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理。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,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 黨員犯罪,被單處罰金的,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理。 ?。ㄒ唬┮蚬室夥缸锉灰婪ㄅ刑幮谭ㄒ?guī)定的主刑(含宣告緩刑); ?。ǘ┍粏翁幓蛘吒郊觿儕Z政治權利; ?。ㄈ┮蜻^失犯罪,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。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應當開除黨籍。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,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(guī)定,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。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、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可以根據(jù)生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經核實后依照規(guī)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其中,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,應當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。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(guī)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進行核實后,依照規(guī)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,監(jiān)察機關、司法機關、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,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(jù)改變后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。
來源 | 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